在建設工程領域中,因掛靠、違法分包、轉包產生的實際施工人與承包方、發包方因工程款支付問題產生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屢出不窮,然而在一項建設工程項目中不僅僅只有施工關系,還存在其他經濟交易關系,如果工程款未及時支付導致實際施工人拖欠供應商貨款,因此產生的買賣合同糾紛也屢見不鮮。不少供應商在了解到掛靠、違法分包或轉包事實后,直接向法院起訴承包方要求支付貨款。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吧。
2019年,A公司在外地承建某項工程,A公司將該工程一個項目發包給無資質的王某,即王某系實際施工人。王某在施工期間想供應商張某購買50萬元材料,然而該筆材料款至工程結束仍未支付。2021年,張某將A公司及王某一并告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50萬元貨款,A公司對此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張某主張A公司將該工程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王某,王某購買的材料均用于A公司承包的工程,A公司作為承包方理應對王某拖欠的材料款承擔支付責任。
雖然建設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現象非常普遍,但是實際施工人對外簽署的買賣合同與實際施工人與承包商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是兩個法律關系,承包方不必然承擔向供應商支付貨款的責任。即使違法分包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也只能是在合同雙方之間產生特定的法律責任,并不引發合同一方對其相對方的自身債務承擔責任的問題。因此,供應商不能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擅自去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非合同相對方的承包方對貨款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但因為實際施工人與承包方之間存在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的背景,因此,實際施工人對外往往以承包方的名義簽訂買賣合同,這就大大加重了承包方的責任,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當中多數由承包方自行承擔支付責任。
1. 承包方在涉及有實際施工人的情況下,為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應當避免實際施工人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不輕易向實際施工人出具授權,嚴格限制授權內容,以防表見代理的情況發生。
2. 如無法避免簽訂合同,則建議承包人在簽訂內部合同時,明確與實際施工人的權責,例如:
(1)因項目施工產生的對外債務均由實際施工人承擔,包括以承包人名義對外簽訂材料采購合同、租賃合同等的履行而產生的貨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執行費、律師費損失等,均由實際施工人承擔。
(2)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判決或者合同約定先行支付上述費用的,可直接在應付實際施工人工程款中予以抵扣。以上內容由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建設工程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