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家庭為單位自給自足型小規模生產已無法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也無法滿足農民生活的需要,農村經濟發展受到限制。近年來,隨著工業化的進程,從分散式家庭為單位的生產經營,到集約化大規模的生產經營已成為一種發展趨勢,不少農業企業亦選擇扎根于廣袤的農村,嚴格把控農產品生產源頭的這一關鍵環節,在這個過程中,土地是最為重要的因素,農村土地流轉現象越來越普遍。那么,農村土地流轉是什么?土地流轉應遵循哪些原則?又有哪些需注意的常見法律問題?本文將對其進行梳理,以供防范其中風險。
在我國,農村土地上有著三種基本權利,即所有權、承包權及經營權,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戶享有承包權及經營權,所有權不得變更,但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因此本文所稱的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營權的流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規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事實上,一般情況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就是指在集體與承包人承包關系保持不變的前提下,承包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將其承包的土地經營權全部或者部分交由其他方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行為。
1.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根基,為保證農村土地的穩定,無論由誰進行承包經營,仍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2.土地流轉應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流轉是對土地經營權的一種處分行為,該處分行為系其承包人的權利,直接關系到承包人的經濟收入和經濟實現方式,因此是否流轉應由承包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做出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
3.土地流轉不得改變農業用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為保證耕地紅線,防止耕地“非農化”,我國實行嚴格的農業用地保護政策,農村土地流轉后,不得以此改變土地的農業用地性質,只涉及土地經營權人的變化,尤其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否則承包人或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經營權,且相關管理部門可對該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處罰。
4.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以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例如,承包期為30年,承包人經營到第10年時與受讓方簽訂相關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協議中約定的期限如為剩余的20年受法律保護,如超過20年或直接寫永久期限,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5.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該條規定與受讓土地經營權后不得改變農業用途相呼應,如受讓方不具備相應的農業經營能力,不是農業相關的企業,很大程度上會將土地另作他用,甚至棄耕,這與國家鼓勵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初衷相違背,因此要審查受讓方的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6.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為保護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最大程度的保障土地經營的穩定性與連續性,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會考慮將土地流轉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簽訂書面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 “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由此可見,土地經營權流轉只要超過一年的,雙方就應簽訂書面的合同。同時,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是承包人重大權益的轉讓行為,直接關系到承包人與受讓人的切身利益,,簽訂書面合同,既可以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也可以維護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如發生爭議也有利于爭議的解決。
2.需辦理備案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土地流轉不僅關乎到承包人與受讓人的切身利益,還關乎到政府土地部門的土地管理權能,以及國家能否及時掌握農村經濟的發展動態。及時對土地經營權的流轉進行備案,既能有效保障承包人和受讓人權益,也利于政府土地部門對農村土地及農村經濟的有效監控和調控。
3.土地流轉特殊爭議解決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知,如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有四種解決方式:第一種是雙方協商解決;第二種是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組織調解;第三種是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第四種是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上四種沒有先后順序之分,彼此之間不存在前置程序,雙方可以自行選擇。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后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當“仲裁”與“訴訟”發生沖突時,要么在流轉合同對仲裁做出約定的情況下向專門仲裁機構提出;要么在雖未約定仲裁條款,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予以接受的情況下才能由仲裁機構處理,除此之外,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除本文簡要梳理之外,農村土地流轉還涉及諸多法律問題,比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有哪些?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應該怎么簽?土地征收補償費用該如何分配等等,接下來小編將對此進行詳細梳理,以資參考使用。